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4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面包车沿抚宁区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乡**路段时被抚宁公安分局交警查获。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3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C*****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呼气酒精测试仪结果单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样品乙醇浓度含量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素敏

检察官助理:田蕾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