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1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1*******,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住明化**镇郑家堤**村16**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建正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朱建正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08国道与阳光大道北500米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石栾南警务站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当事人朱建正朱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并出具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36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朱建正朱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2mg/100mL,系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呼气检测告知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获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党员身份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朱建正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呼气检测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建正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正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建正朱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建正朱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贺斌
检察官助理:刘 文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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