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号,务农,现住在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号小型轿车沿廊坊市广阳区**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桥北口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 的血样中乙醇成分为86.94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朱某某 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朱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 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国
检察官助理:王东波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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