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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 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莲池区瑞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李庄街,后沿李庄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李庄街与隆昌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被告人朱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25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综合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表、现场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龙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路**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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