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20年7月7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衡井线行驶至良都路口路段时,被井陉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提取其静脉血约5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26.4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某某村委会证明材料、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东
检察官助理:杜娴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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