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案发时持驾驶证E(注销可恢复),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所在地赣县区**乡**村**组**号,现住章某某沙石镇***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10月1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沿赣州市章某某**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馆”门前路段,在左转弯驶入“****馆”旁小路时,与同方向左转弯驶入小路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弃车逃离现场。21时30分许,朱某某返回现场骑摩托车时,被杨某某控制后报警,民警随后对朱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呼气测试结果显示朱某某血液内酒精浓度为188mg/100ml。之后民警将朱某某传唤至赣南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进行血液抽样并封装。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7.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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