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小区。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8****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睢宁县睢汤线与朱王线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依法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顾 瑶
检察官助理 胡娜娜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599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9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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