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0时3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永登县**镇**路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省金麟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朱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9.5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丹妹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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