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6********,汉族,大专文化,医务人员,系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路**栋**室,系永州市**院药浴治疗室主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嘉陵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尾号:0****)行驶至冷水滩区珊瑚路诗韵照明店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的凤凰园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朱某某有醉酒驾驶是嫌疑,于是将朱某某带回凤凰园交警大队进行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晓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9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