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一部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4********, 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镇**街**组**号,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0日至10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在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新世纪广场捡到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拍照保存下来。2020年5月,朱某某将其照片及张某某驾驶证照片提供给他人,伪造其本人的驾驶证。2020年7月11日8时许,朱某某持伪造的驾驶证醉酒驾驶白色黑P*****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新巴尔虎右旗阿日哈沙特镇镇区内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73mg/100ml。
涉案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7月29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5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德吉德玛
检察官助理:高友汗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卷宗3册,视听资料5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