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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01时52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客尚某某、张某某等四人行驶至郫都区东大街二段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3mg/100ml。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具有初犯、认罪并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3683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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