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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尖澎路金碧雅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4.9mg/100ml 。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447****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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