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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谢薰娜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粤AL6****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北斗大桥南100米路段时,碰撞到前方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轻微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逃逸,当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大道大简村辅道路段时,被告人朱某某又碰撞到水泥隔离护栏,致涉事车辆骑跨水泥隔离护栏无法移动的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0.1mg/100ml。 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君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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