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济南市章某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自己在家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牌货车沿章某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道办事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9±5.7mg/100ml。
2020年7月29日,朱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卫东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35531****);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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