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巨某某**镇**楼**村**楼村**号,居住地**。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1月1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巨某某公安局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5时1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沿巨某某巨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巨田路北关桥处时,被巨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查获及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张晨晨
2020年12月11日
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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