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河南省尉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3时2分,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尉某某县道X025线蔡庄镇南街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7.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前科证明;(3)查获证明;(4)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结果单(5)车辆价值证明;(6)尉某某公安局工作人员证明材料;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3.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意见,朱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7.84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仙礼
检察官:高丽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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