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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幢**室,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7月1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6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R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由西向东直行,22时40分许行驶至秋浦西路236号路灯杆处与被害人纪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坐:汪某某)发生尾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纪某某、汪某某受伤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06.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左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国云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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