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8********,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2时54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路段时,与胡某某驾驶的皖******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相碰撞,致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37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侠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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