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旺苍**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某某,住旺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HE****小型轿车沿兴旺大道由旺某某城向嘉川方向行驶,行驶至旺某某东河镇兴旺东路“皇家一号KTV”外路段时,追尾撞上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5mg/100ml。经旺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朱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冯某某全部医药费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证、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表、抽血照片、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病例等书证,2、证人雍某苛、许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称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酒精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海燕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旺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2页,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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