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66********,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无职业,住磐石市**小区**号楼**门**。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7号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磐石市**区**立交桥下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朱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车辆照片;5.呼吸式酒精检测单;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8.抽血时照片;9.刑事判决书。
二、证人证言
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朱某某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吉)公(交)鉴(理化)字[2020]002350号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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