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8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8********,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楼村**组**号,现住址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楼**村**幢**单元**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越野客车,自新安江路新曹新居小区南门行驶至**路附近,发现执勤交警查酒驾,其正在倒车进入小区躲避检查时,被交警发现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朱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接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5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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