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7********,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现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2时50分,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化市直港河西路与南亭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1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者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购车发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少华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0年10月19日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