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现住兰州新区**工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甘J5Z***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兰州新区经九路辅道倒车停车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甘AH0***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客通事故,朱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浓度平均值为113.55mg/100ml,属醉酒,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查获经过;3、现场勘察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书记员:陈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州新区**工地宿舍。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起诉书拾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