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路**号。2015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Y2****号小汽车上道路行驶。朱某某驾车行驶至广三高速上亨收费站处(属佛山市南海区行政辖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朱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1.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39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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