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街**号,2002年4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年10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仙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8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浙J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在本县光明西路与仙中路交叉路口东侧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检查,朱某某倒车逃离现场过程中与后方王某甲驾驶的浙JD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事故后,朱某某继续驾车逃离现场。经过天网侦查,2020年12月8日22时许,在仙居县**工艺品厂将朱某某抓获,现场对朱某某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检查时驾车逃跑及发生事故酌情从重情节,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重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俊杰
检察官助理:张梦妮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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