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5011963********,个旧市**局员工,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单元**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5时17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云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个旧市五一路往八号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个旧市建设路德政小区路口时车辆侧翻。经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9.7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配合交警处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亮
检察官助理:吴董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单元**号,联系电话:1575009****;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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