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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自然

情况

姓名

朱某某

性别

民族

达斡尔族

出生年月日

1985年**月**日

文化程度

大专

身份证号码

2302081985********

职业

住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号楼**单元**室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19年5月30日

拘 留( √ )

日期

2019年5月27日

办理

案件

流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

事实

2019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黑B*****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二轻市场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21.8mg/100ml。

证据

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罪名

认定

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认罪认罚( √ )

量刑

建议

拘役

一个月

罚金

人民币一千元

备注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懿楠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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