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号。2018年9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未按期检验、无交强险的陕H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山阳县城西卫校由西向东方向行驶。21时36分,行驶至县城南庵“牛阁家宴”饭店门口时看见前方广场西路口有交警巡查,遂从南庵信用社对面巷子骑行至南庵村子内,巡查交警见状后从广场西路南庵路口东南角巷子进入拦截,在金种子幼儿园大门西侧将朱某某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6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戴某某、张某某证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书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京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