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镇**小区**号楼**号车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4时08分,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蒙E*****号江淮小型轿车,沿G301国道内蒙古阿某某辖区由北向南行驶至1032公里+150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赵某某驾驶的黑B*****号海马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赵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阿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被告人朱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85.59毫克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酒精呼吸检测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5.勘验、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杰
检察官助理 岳琨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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