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持C1E驾驶证驾驶渝FL****小型轿车,从万州区吴家湾一餐馆出发,沿北滨路、国本路往白岩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白岩路末端电视台路段时与易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D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易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易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出勘现场时发现朱某某有醉酒嫌疑,当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后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经重庆市万州区交巡警支队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赔偿易某某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渝东司鉴中心[2019]乙醇检字第377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继清

检察官助理  刘行川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9831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