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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号**房,现住铜仁市碧江区**栋**单元**室,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1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持C1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5号小型轿车由碧江区黔东中学方向沿滨江大道往东关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碧江区滨江大道东关路口西50米(环北办事处东关三叉路口)处时,该车右前部与道路中央设置的便携式红绿灯设备相撞,造成车辆及便携式红绿灯设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勤民警在现场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7 mg/100m1,随即将朱某某带到铜仁市中医院(老院区)提取血样备份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朱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琴

2019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28677**** 。

2.刑事侦查诉讼卷宗一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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