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社区**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炜玮,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许昌市建安区司法局指派。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甘*****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县许禹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许昌县许禹路泉店超限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99.178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建清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