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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6105231978***4819,户籍地: 陕西省**市**县***乡***村516号,现住址: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11号楼1单元302室。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7日21时55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陕***28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纸坊村十字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1.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朱军庆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兴斌

                               2021年2月24日                                   

附: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81****117。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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