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朱**,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镇何**村**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5日23时许,被告人人朱**酒后驾驶豫A*****黑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京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京城路与陇海铁路桥桥下处,被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朱**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的供述与辩解;
2.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抽血照片等书证;
3.血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认罪认罚等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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