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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326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苍南县**路**号**室。2016年11月1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苍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浙C65****小型轿车从苍南县**镇***路往**市****路方向行驶,当天21时56分许,途经苍南县**镇***街与**街交叉口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醉酒驾驶核查记录、机动车被盗抢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项小旦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秀华

检察官助理颜莉莉

2020年12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5份。

4. 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表1份。

5. 移送诉讼证据卷1卷,移送文书卷1卷。

6.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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