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县**村**号,现住安徽省肥东县**。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小型轿车沿肥东县**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与**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朱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即将朱某某带至肥东县中医院抽取血液样品。2020年9月9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样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妹梅
检察官助理 李梦洁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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