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福鼎市**街道**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套牌福鼎****号二轮电动摩托车,从福鼎市山前街道铁塘里往福鼎市桐城街道三门里村方向行驶,行至桐城街道**村**路**号**路段,碰撞路面行人郭某某,造成朱某某、郭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00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月9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号二轮电动摩托车照片。
2.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公告技术参数资料、福鼎市医院疾病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缪某某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5.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6.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等。
8.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处拘役一个月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593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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