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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1时3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闽B*****号二轮摩托车,在行经仙游县枫亭镇斗北村铁路桥下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1.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201.10mg /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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