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53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甘肃省山丹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M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市朱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二环右转后,与前方车号为陕A****3的一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陕A****M号车辆侧翻,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7.51mg/100ml,系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血醇检验报告;
3.道路交通违法照片;
4.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华萍
代理检察员:郝 鹏
2014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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