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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址甘肃省华池县**镇**村**组**号。2014年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因酒后无证驾驶被陕西省吴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2020年4月29日因非法入侵住宅被华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7月6日因盗窃被华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8日因偷开机动车被华池县公安局乔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甘M9****号普通摩托车沿G244国道乌江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91km(华池县芋子沟门附近)处时,被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436号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2020年9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M1****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华池县建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福达楼下(东山前路口)时,被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667号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政治面貌便函、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人身检查笔录、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朱某甲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

4.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鉴定委托书、陕西延安天恒鉴定报告书、甘肃中诚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电子数据: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振梅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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