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畜牧业生产人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道南**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19年5月2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蒙E*****号“五菱”小型面包车在满洲里市道南小桥市场被交警依法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血样笔录

5、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