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3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路,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有限公司宿舍。群众,搅拌车司机。因本案于2020年03月0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5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粤K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湛江市霞山区西厅上村村路倒车,11时50分左右倒车至村路196号电线杆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承载陈某某的湛江超1****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陈某某在事故现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民警到来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胸腹部被碾压致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受案登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4. 湛江市事故车辆检测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不察明车后情况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是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琳瑛
2020年8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6790****;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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