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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凌晨,朱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汝城大道兴科路交叉路口时,与何某某驾驶湘******号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41.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被告人朱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三台合一指挥中心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处警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浩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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