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现租**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荆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时54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鄂A****J小型轿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路口东北侧人行道的视频监控立杆相撞,造成视频监控立杆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前往现场处置事故,发现朱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现场对朱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8.1mg/100ml。随后朱某某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并送检。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朱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95mg/100ml。经查,朱某某驾驶的鄂A****J车系其本人所有,案发前其持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经赔偿荆州****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费用人民币5050元,用以修复受损的视频监控设备,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杨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19]毒鉴字第2090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1.95mg/100ml且造成了交通事故,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人民币5050元用以修复其撞坏的监控设备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张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室,联系电话1597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2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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