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住荆州市沙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为鄂D****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门前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由雷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朱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由于朱某某受伤昏迷,不能配合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民警遂要求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5mg/100ml。
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调查认定:朱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套牌鄂D****2普通二轮摩托车;2.被告人朱某某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3.证人雷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朱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套牌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因被告人朱某某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因被告人朱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398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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