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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5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和2020年5月2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鄂A****K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新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伦春天2期出口时,与从海伦春天2期出来的李某甲驾驶的鄂A****6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鄂A****K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0465元,武汉鄂A****6高尔夫牌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965元;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三面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事故情况说明,CT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4.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艳

检察官助理:陈奕雄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930号5楼7号,联系方式1388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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