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76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北省京山市人,住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后载陈某某),沿京山市**镇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组路段,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鄂A****R小型轿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8.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5.视听资料:血液提取视频光盘、讯问朱某某视频光盘各一张;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量刑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方达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卫华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京山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20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