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295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小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宿舍**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协同)朱某某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1时5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M****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区**街道**路**医院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15.1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李丽贤

                                               

2021年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朱某某联系电话为135********,担保人黄某某联系电话为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