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时1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FF*****号小型轿车至深圳市光明区**路**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132.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张恒莉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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