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万宁市,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现住万宁市**镇**大道**仓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15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S****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仁里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现场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随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带往万宁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意见:朱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1.80mg/100ml。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说明、说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 汉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万宁市**镇**大道**仓库,联系电话:1888951****;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